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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日 星期六

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口訣匯編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11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民治世界第好吃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忠臣不事二主
3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國
領事(4)大臣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領事大臣=
5共和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五族共一家
(6)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侮     △陸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律上一律
。△妻女=七女法平
髮油=8=自由
①人民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八==頭髮=髮油=8=自由
②人民因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
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8*3=24 
③法院對於前項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8===拘浸提頭來審都與頭髮有關
④人民遭受任何機關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①②③④簡字訣: 身犯聲非=用身體觸犯了聲俳(聲俳是一種會唱歌的演員)
9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三級三=339 ,故為第
△歷史上第19軍是很強的軍隊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①(10)行 ,②時遷是古代三國志的一名謀士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一言一行都要謹慎,所以關於言論的條號是11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12星座通常與愛情有關,而談情說愛都是秘密通訊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13是在基督教是魔鬼數字,所以跟宗教有關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弱勢的人民通常都是因為時勢(14)才會想要集會結社抗議政府
人民之存權、作權及產權,應予保障。
食物(15)是一種生財工具,因為吃飽了才能賺錢
人民有願、願及訟之權。△ 疑辱(16)=如果被侮可以願與訴訟
人民有舉、免、創決之權。
△小明是幸運精子,所以一氣(17)呵成進入媽媽的肚子,是因為爸而致富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考上公職就可以領18% 的利息哦。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人民不管有多貧窮,依舊(19)納稅,很可憐。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對每個男生就像是惡靈(20),怕當兵後會智商退化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務。△兒義(21)=受國民教育是童的一種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惡兒(22)不應該給他自由,因為會咬旁邊小朋友的手,妨害教室的公共秩序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惡山(23)會擋人家的路,所以是妨礙他人行走的自由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公務員有權力,一旦為虎作倀侵害人民就是一種惡勢(24)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國民大會是不合時宜的機關,所以算是一種政府(惡府=25)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
  加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武士西邊僑子女
(日本武士站在石田三成那邊(西邊),是為了以後升官可以僑子女到好位置
△武士叫西邊僑的男人,他有一個子女
惡妻(27)給了老公一記直拳(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兒妻(27)選爸修腹(減肥)就能致富
一 舉總統、副總統。
二 免總統、副總統。
三 改憲法。
四 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
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國民大會代表每年改選一次。28(惡霸)通常也是()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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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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