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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土地登記法的白痴好記口訣


記憶的秘訣是---把吸引人的有趣事物與想要記憶的事物放在一起,我們就會有動力去記住那好像沒什麼營養的無聊學科內容了。


先將抽象的形容詞轉換為具體的名詞,大腦才記得住,「聽到了沒有!!」
然後一段是一個故事,最後再把各段故事串連起來。我們就建構好了
一個法條大致的框架,接著依據七的正負二短期記憶法則,再各別針對
分項條號來編製個別的細項口訣,就大功告成,功德圓滿了。

話說版主最近參加鐵路特考,用這樣的口訣方式來背誦鐵路法,效果
很好。(尤其是一拿到考卷的那一剎那,先把連字訣馬上默寫到考題卷
上再來分別依序解出各條項的細部內容,感覺很流暢,也不會記錯條
號,也不會與其他科法條混淆,效果絕佳。



125  

依燈轄記腦  ---阿土伯依燈號的管入電
簿銷主先建  --簿失了,人就說我就檔吧
他院錯圖序  --結果他院居然搞錯圖檔的順
標地活存永  --只好面,想說活存可以遠保留
滅重庫申狀 -- 接著再消滅重複的資料,然後請權,證明我把資料重新建構了,可喜可賀


26-50 

土單機託代 ---單機電腦出來
失公變文免--電腦中毒了用檔案
簽委授父場--只好託書然後親作主
親人二三規--此時親人二三都來要求便宜繳
費繳一折逾 --只好用只繳一折,然後期還不加利息----作親人與好友的生意真是麻煩


51-75 

退不辨收審 ---阿土伯發現政府機關退件後不辦收件與查了
申駁發撤新--然後請就被回,還被撤薪的通知
訂蓋特二書--非常不爽,所以了一個(準備給官員蓋布袋),還次投抗議
共銷加通劃--想說大家同來案,謀策
期告載漏議--就可以讓行政機關在限內公告載明說,他掉大家的見了,只好出來面對!!


--------------後續條號內容-----保密中---------


第 一 章 總則
1=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蛾燈
(飛蛾撲火
 故向燈)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 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
登記。
三轄=三峽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
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
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
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
之。
四記=四季如春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
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
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無腦
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其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得因應需
要於系統規範中另定之。
26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
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
後,為登記完畢。
七銷=取銷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
,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八主=八哥會認主人
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
登記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
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九先=祖先
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
之先後。但於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登記者,依其原設定之先後。
十建=實踐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物所有權登
記。
11=一人以外還有
一個他
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
記或限制登記。
12=依惡=依法院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
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
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13=魔鬼數字
=登記錯誤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
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
記者。
   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圖狀=14二式=一式兩份

(申冊契收記/
有他圖卡棋)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
一、登記請書。 (申冊契收記/有他圖卡棋)
二、登記清
三、約書。
四、件簿。
五、土地登簿及建物登記簿。
六、土地所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七、項權利證明書。
八、地籍
九、地籍總歸戶冊 ()
十、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15=義務=照次序是義務
收件簿按登記機關、鄉 (鎮、市、區) 、地段或案件性質設置,依收件之
先後次序編號記載之。其封面記明該簿總頁數及起用年月,鈐蓋登記機關
印,每頁依次編號,裝訂成冊。
16標示=一路有交
通標示
登記簿用紙除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
17=儀器
地號要讓儀器來計算
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 (鎮、市、區) 或地段登記之,並應於簿
面標明某鄉 (鎮、市、區) 某地段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冊次及起止地號或建
號,裏面各頁蓋土地登記之章。
同一地段經分編二冊以上登記簿時,其記載方式與前項同。
18年又是一條好漢
,會再復活=活頁
登記簿應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之,並於頁首附索引表。
19=已久,保存十五年
已經很久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
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20惡靈是一種靈魂
是永久保存的
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
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
21=惡意將其滅失
登記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即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22=2重造之後就會
變成22
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
。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
效部分予以重造。
23澎政閩的背號是
有專人在管理的
登記機關應建立地籍資料庫,指定專人管理。其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
 () 地政機關定之。
24孝的孝子才有資
格當閱覧人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24-1
24孝之意義是需要
分類的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
    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
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
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
25=惡虎
有他項權利的人最大
所以是惡虎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
簽字章,發給權利人。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 一 節 登記之申請
26=二流權義
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27=惡妻所以中了單毒
才會申請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總建承法標/名滅預法依)=總賤乘法標,名滅預法衣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
      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
      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十四、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
      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
      記。
十八、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
      四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
        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28=惡霸=
機關是惡霸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
    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
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
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29=二舊
我二舅常常給我
囑託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 徵買測目公清行破稅宅==真買車目公/清行破睡宅)
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四、因地目等則調整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
    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九、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十、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
    塗銷登記。
十一、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
十二、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三、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
30年為一代
下列各款登記,得代位申請之:
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
    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
二、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
    登記於出質人者。
三、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一條或第九百二十二條之一規定重建典物而
    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四、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3義交流道車太多
使建物滅失。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
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
記。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
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3個惡人=
所以
要共有
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
,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公同共有人。
33變成9
故變更登記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34傷勢就是一種
軍人的申請就醫文
件。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5=三伍成為一排
一排人太多,故免
提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
    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
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其實法條的口訣可以編得非常有趣,而且只要依照七的正負二短期記憶法則
與「以身使臂,以臂使指」的記憶連鎖法則,背書就會很簡單囉。

最後阿土伯刑警完成了修電腦,送公文,割草,除蟲還有查封爛寺廟的豐
功偉業後,決定掉住中的,然後吃藥,最後做一個揚自己的紅
,告訴大家說,我就是偉大的阿土伯啊啊啊~~~~~

法條口訣的故事非常白爛,不過我發現,愈白爛的記憶效果最好,這是怎麼一回事啊?
這證明了一件事,人的腦袋裡總是裝滿了一堆莫明其妙的東西。(但其實都是有原因的
,日後我再為大家揭開大腦記憶的秘密)


依照慣例,欲索取土地登記法完整口訣者與mp3輔助記憶檔者,酌收100元工本費
,以安慰筆者因為編口訣而受到創傷導致思想有點扭曲的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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