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刑法總則 口訣大放送


刑法總則 口訣   
刑法總則適合以題組的方式來背誦, 法律人通常也都是這樣一次背好幾條的
,這種情況就像成語所說「以身使臂,以臂使指」,借力使力
各位永遠記得背東西要像綁粽子一樣,以一個頭抓五個手指頭,再抓第三層的25個東西的方式來記東西
如此一來不會背太累,也才會記得住。

因此以一個關鍵字代表一個法條,再編成五言絕句是最有效能的
(記得記憶原理-7的正負二原則)

因為一句話超過六個字的口訣通常就記不住了。

因此刑法總則的五言絕句就是要這樣背(背這三十一個字就好了)

行後船內外 (行前走後,看看船內外有沒有藏什麼走私品)
員三人判稱 (台上的三個人叫裁判員,判他吃稱一點)
他非故過義(他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也沒有義務)-這一句最好背
知加歲神瘖(知道加歲數的人可能是一種神經病瘖啞人?)
命業防避未(命葉子可以防強壁的味道?)
危中正教幫身(危險蔣中正,教唆幫派身份)

利用五言絕句背法的好處是你不用特別去記條號,只要記往關鍵句的順序就好了。


接著把故事口訣化

這次出國,要注意船內外,然後為台上的福碌壽公務三人起個裁判呼,幫辯護說並非故失且不需負務責任,只是因為他不小心法犯法又了很多數,還是經病啞人,因此才會命他依務上的責任,進行正當衛與緊急難,而且不能犯罪遂,或當險犯,可以止就當中止犯不要當犯、唆犯與助犯,因為加入幫派就會被紋

然後有時我們會忘記法條的順序,因此此時就要把每隔5條的關鍵字作一串聯的口訣,成為雙保險,這樣萬一忘記一種背法,還可以透過另一種背法來補救,而這樣多重保險的背法才會是最穩當的,相信我,不管你背的多熟,面臨重大考試,你就是莫明其妙會忘記。


1到第5
後船內外
6到第10
三人判稱
11到第15
非故過義
1620
加歲神瘖
2125
業防避未     
26到第31
中正教幫身

因此雙保險的背法就是-------行員他知命危 (銀行行員監守自盜,自知即將命危)
(話說這一句剛好構成一個合理的意思,真神奇)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行為法律有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犯罪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口訣 : 內外公危。幣券書。毒油海。
口訣故事化=內外公,因為看了偽造的食品幣券書,所以身陷毒油
一、亂罪。
二、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險罪。
五、偽造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盜罪。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占罪。 --
次口訣:褲,然後被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準用之。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公務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三個一起記:服委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能、能或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大不治或難治之害。
口訣: 木耳。語味嗅。茲生重傷
故事化:壞掉的木耳一味,就會生重傷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本法總則於其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未滿十四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行為時因精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依法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 三 章 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險者,不罰。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這是刑法法律第一層的背法,而要考高分當然要背熟第二層、第三層等等更具體的內容
,例如總則法條中更細膩的分項,還有刑法分則,判例,實務,學說等等

完整刑分與實務判例的口訣筆者也己整理完畢,而且也已經轉換成聲音檔,以後有機會再放上來吧。

(不過可能只會放一些些,因為整理超費工夫,可能還是要收個費用
以安撫我背書受創的心靈)





(引用請申明出處/網址,以免侵權,感恩)

11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