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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行為相關解釋
§328 統治行為 -固有彊域之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解釋。
※口訣背法: 政治算是惡霸,所以不容其他性質權力介入
△328=算惡霸
§387 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立委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會應提出總辭。
※口訣背法: 還不確定狀況就辭職,熊北七
△387=熊北七
§419 行政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之禮儀性辭職
※口訣背法: 新任國家元首是馬英九,所以扁政府行政院長要總辭
△419=是英九
□ 特別犧牲相關條號
§336都市計畫法第50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無牴觸,對權利受有個別損害而形成特別犧牲者,予以不同程度之補償。
※口訣背法 : 土地被徵收,如果沒有得到補償,那就只好上山囉
△336=上山囉
§425 土地徵收,系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剶奪之謂,此徵收需合必要性原則,故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
※口訣背法: 土地徴收如果不當,就像是苛政猛於虎,所以 是惡虎
△425=是惡虎
§440 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形成特別犧牲,自應享受相當補償之權利
口訣背法: 既成道路的補償費,主人可以視事實狀況來領,所以是視事領
△440=視事領
□ 行為罰與漏稅罰
§337 行為罰與漏稅罰是否併罰,乃為適用法律見解及立法上之問題
※口訣背法 : 兩者都罰對人民不太公平,等同刪去商業契約一樣,失信於民
△337=刪商契 (也可以記作算三期,表示併罰,多算三期)
§339 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完稅或免稅照證,不遵規定實貼者,不問有無漏稅事實,概處比照所漏稅額二倍至十倍之罰鍰規定,顯己逾處罰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意旨
※口訣背法: 多處罰會算很久,所以是算算久
△339=算算久
§356 營業人已繳納其應繳稅款之情形下,行為罰乃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如徵滯報金與怠報金,又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依本院327解釋意旨,主管機關應注意檢討修正,併此說明
※口訣背法 : 繳稅的處罰太高,會讓人民計算無路數
△356=算無路
□職權命令之合法性
§347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核發注意事項,系基於主管機關之權限,與憲法無牴觸
※口訣背法: 機關有權可以決定自耕能力的資格,替他們算失去資格的死期
△347=算死期=算溼期=因為耕作的土地要溼一點
§363 地方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得依其職權發佈命令為必要之補充規定,惟不得與法律牴觸。
※口訣背法: 地方機關算是一種山頭,可以自立為王,所以是「算入山」
△363 =算入山
□不真正溯及既往
§352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在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五年
※口訣背法: 代書沒領到合格證明前就不讓人家工作,會害人家餓肚子,所以是算我餓
△352=算我餓
§465 保育類動物相關製品被列為管制之項目,公告前已進口者,應視具體情狀,予其合理之限制,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口訣背法: 保育類動物等於是瀕臨絕種,故可以說是一種即將失落的失落物
△465=失落物
§577 菸害防治法施行前,菸品業者對於該法制定生效前已進入銷售通路之菸品,得及時就其法定標示義務預作準備,不致因法律變更而立即遭受不利益,此項六個月期限,過渡期間規定,符合法治國家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
※口訣背法: 我以後不能再賣777香菸,只好賣77巧克力了
△577=我七七
§629 授權命令如何自公佈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所為之過渡規定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無違背
※口訣背法 -- 為了怕說立了新法讓人民不適應,不讓人民落入二次的愧疚,所以是落二疚
△629=落二疚
□暫時權利保護相關
§ 353 為謀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調和,而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又能釋明其一經執行將有不能回復之重大損害,應否許其在提起行政訴訟前,聲請行政法院就其所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應於行政訴訟制度改進時,一併依立法途徑解決之
※口訣背法 --為了暫時保護這個人,先讓他穿上我的超級防護衫吧,上我衫
△353=上我衫
§ 599 對於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具急迫必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避免時,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口訣背法 「遇到緊急重大損害,快救救我」倒裝變成我救救
△599=我救救
□ 法官聲請釋憲
§ 572 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口訣背法: 正義的法官通常會很氣惡法,所以會提違憲申請,而且大聲的說「我氣惡」法啦~~~
△572=我氣惡=也可想成「武器惡」=也就是難用的法條等於爛武器的意思
§590
兒童保護安置事件時,認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確信該條及相關之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乃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提出釋憲聲請,然為免受保護者遭受不利益,故先為本案之終局裁定,並請求就依該號解釋聲請釋憲時,是否必須停止訴訟程序為補充解釋等語。
※口訣背法 : 為保護兒童與少女不受性交易之傷害,因此法官說「我救你」
△590=我救你=也可想成「我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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