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標準基準法 口訣
法條這麼多,怎麼背,亂背嘛~~
比較有經驗的考生知道,如果法條要背的話,最好是背條組,而不要一條一條分開背,這與電腦運作的原理很像,也就是所謂的批次化處理,這讓腦袋的緩衝記憶體不需要頻繁做讀寫的動作,只需要微調即可,記憶體索引檔如果做好串列式的聯結,一方面可以很容易就回憶起來,連續的法條之間還可以互相幫助彼此更容易被記憶。
而且背一整串法條的好處是----法條的相對位置可以讓你不容易與別本法條同樣序號的條目弄混,其實現在市面上傳授的很多記憶法都有用,但卻很難去防止這種記憶重疊而互相干擾的問題(例如我們實在是常常會把民法與刑法同一條號的內容搞混),有鑑於此,我們將頭字語法與位置法一起聯用,將會是很好的對治記憶重疊性策略。
我們以中央標準法規二十六條為例來說明如何使用頭字法與位置序列法。
一般來說,五言絕句是二十個字,中央標準法二十六條只是多了六個字
比較有經驗的考生知道,如果法條要背的話,最好是背條組,而不要一條一條分開背,這與電腦運作的原理很像,也就是所謂的批次化處理,這讓腦袋的緩衝記憶體不需要頻繁做讀寫的動作,只需要微調即可,記憶體索引檔如果做好串列式的聯結,一方面可以很容易就回憶起來,連續的法條之間還可以互相幫助彼此更容易被記憶。
而且背一整串法條的好處是----法條的相對位置可以讓你不容易與別本法條同樣序號的條目弄混,其實現在市面上傳授的很多記憶法都有用,但卻很難去防止這種記憶重疊而互相干擾的問題(例如我們實在是常常會把民法與刑法同一條號的內容搞混),有鑑於此,我們將頭字語法與位置法一起聯用,將會是很好的對治記憶重疊性策略。
我們以中央標準法規二十六條為例來說明如何使用頭字法與位置序列法。
一般來說,五言絕句是二十個字,中央標準法二十六條只是多了六個字
,還頗適合作為口訣編輯的框架。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的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也即法律保留)因此這條也可記成 保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的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也即法律保留)因此這條也可記成 保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次口訣:憲民機重 (可記成縣民騎重機要保重)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禁)得以命令定之。(不改成禁會比較好記,也比較好編)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第 9 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第 10 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
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
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13條,與第3日剛好配對)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第 1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
力。
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 17 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
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從新從優,所以可以一字新來記)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也可以優字來記
第 1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禁)得以命令定之。(不改成禁會比較好記,也比較好編)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第 9 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第 10 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
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
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13條,與第3日剛好配對)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第 1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
力。
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 17 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
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從新從優,所以可以一字新來記)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也可以優字來記
第 1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次口訣:政法併同 (訣:
政治與法律是併同作用的)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次口訣: 裁畢癈新(裁員完畢又癈掉新的,等於是全癈)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 2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
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
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第 25 條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第 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好了,目前我們已經抓出了二十六個關鍵字,現在我們就可以開始編口訣來使法條更好背。
五言絕句為什麼會成為詩的格律,那是因為五個字比較好唸,而且剛好五亦是記憶的魔術數字,一般來說超過七個項目之後,我們的暫存記憶體就會記不住,因為人類的短期記憶只能記住7的正負二個資訊,不過我們最好還是別對自己的記憶力太有信心,因此保險起見,以七的負二為下限,也即5為數來記比較可靠。
用 法 令 立 保 (用法令立即保護人民權力)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 2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
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
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第 25 條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第 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好了,目前我們已經抓出了二十六個關鍵字,現在我們就可以開始編口訣來使法條更好背。
五言絕句為什麼會成為詩的格律,那是因為五個字比較好唸,而且剛好五亦是記憶的魔術數字,一般來說超過七個項目之後,我們的暫存記憶體就會記不住,因為人類的短期記憶只能記住7的正負二個資訊,不過我們最好還是別對自己的記憶力太有信心,因此保險起見,以七的負二為下限,也即5為數來記比較可靠。
用 法 令 立 保 (用法令立即保護人民權力)
禁 佈 條 分 修 (禁止把布條內容分別修正(不可朝令夕改)
牴 日 三 效 區(法令抵達後有日期三天生效的區間)
牴 日 三 效 區(法令抵達後有日期三天生效的區間)
特 新 優 停 修 (有特殊的、新的、優惠的、例外就停止修訂以維公平)
廢 止 滿 (在癈止期滿以後)
延 併 行 (可以延長或者併行)
每一句的第一個字先記起來,形成交叉記憶,雙重保險,也比較好以身使臂
以臂使指。可以記成(用禁術,也就是散發底特律的肺炎)
在這裡也向大家做個說明,根據記憶心理學,抽象的名詞會比具像的名詞難記,因為我們的大腦對於抽象的概念很難去定型,比如你要回憶說到底和平是什麼顏色,正義可不可以吃,被法治打到痛不痛,你都會覺得疑?,我怎麼都記不太起來,人的頭腦很現實,對這種沒感覺的抽像名詞腦袋確實是記不太下來,因此如果關鍵字可以轉化成具體的文字會是比較好記的
,理論上上面這首詩都應該再做第二次抽象轉具體的轉化。
最後為了讓這首中央標準絕句可以凝固成型,我建議要將這首絕句編成一個有因果邏輯的故事,如此一來有了雙重保險會更不容易忘記
,理論上上面這首詩都應該再做第二次抽象轉具體的轉化。
最後為了讓這首中央標準絕句可以凝固成型,我建議要將這首絕句編成一個有因果邏輯的故事,如此一來有了雙重保險會更不容易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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