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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國家考試背書秘技--填字遊戲之口訣背法


大家突然看到這張照片可能會覺得很奇怪
感覺好像是天書
沒錯,這就是天書
因為它把民法總則的前150條法條,濃縮成150個字
進而轉換成可以以簡馭繁的口訣

而且每行五個字,每五行一個題組的編輯方式,也
最符合記憶心理學的法則

人腦短期記憶有所謂「七的正負二」法則,也即是人腦短期內只能記憶5至9個項目的內容
,一旦超過9個,基本上就記不太住了,必需透過不斷的複誦才能將記憶hold住。

而這種五言絕句式的口訣編輯方法,可以讓考生除了不易將口訣關鍵字忘記以外
還有以下優點:
①一個法條題組25個字,因此背熟25個字就能掌握25個法條的重點精神
②每一首法條詩有強烈的內在鏈結關係,就不用害怕背了民法23條卻記成刑法23條
   會將法條背混搞混是每個法科考生的惡夢啊。
③利用填字遊戲將法條彼此間的邏輯與順序關係建構並分離出來
④每首法條詩都可以各別轉化成圖型與故事,增加法條的故事性與右腦聯想效果

以本圖為例,我們有時候背法條詩,整句五個字可能都記得,但句與句之間的順序
卻也常常搞錯,例如可能把〔規慣簽文數〕 的第一句,背到第五句的「代國選癈律」
一句錯,句句錯,那考試結果將會非常恐怖

因此, 填字遊戲的設定便可處理原先法條詩只有橫向記憶聯結卻無直向記憶聯結的
缺點,例如第26條的召與第31條的記,可以記成名詞「召妓」,此時我們在考試時
只要想到召妓就不會忘記第31條的法條句與第26條的法條句順序了。

這真的偉大的發明,我想,聰明的考生,一點就通。

我試過各種背法條的方法中,這樣的方法既有趣又實用,而且完全利用了口訣的
優點,實在是太厲害了,我怎麼會這麼聰明, 發明這麼好用的背書秘技呢?(疑?)

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公務員服務法 口訣




口訣王  公務員服務法口訣


公務員服務法共二十五條

連續字口訣與故事邏輯如下: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保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且兩相情願的保證誠實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準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休業,結婚,商業的業務都會兼著接下來,而且會推銷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贈送家裡四支有超多電子書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知遇且有俸碌的紅布

重覆唸三次,印象更深刻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保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且兩相情願的保證誠實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準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休業,結婚,商業的業務都會兼著接下來,而且會推銷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贈送家裡四支有超多電子書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知遇且有俸碌的紅布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保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且兩相情願的保證誠實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準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休業,結婚,商業的業務都會兼著接下來,而且會推銷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贈送家裡四支有超多電子書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知遇且有俸碌的紅布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保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且兩相情願的保證誠實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準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休業,結婚,商業的業務都會兼著接下來,而且會推銷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贈送家裡四支有超多電子書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知遇且有俸碌的紅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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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
法條本文
第1條
關鍵字:一生一誓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次口訣:誓忠法執)
第2條
關鍵字:險(惡)二命運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次口訣:監屬但意述=煎鼠蛋藝術)
第3條
關鍵字:三兩三
上梁山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次口訣:兩上同主)
第4條
關鍵字:保密
=保釋(4)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次口訣:保機洩退=寶機械腿)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
談話。(次口訣:未名發話=為民發話)

第5條
關鍵字:五成-誠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小口訣:城井嬌奢油)=具像物比較容易記憶
第6條
關鍵字:借路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小口訣:借圖利害)

第7條
關鍵字:妻務-
執實避推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次口訣:務實避推延)
第8條
關鍵字:接=
豬八戒
豬八接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次口訣:接程一正經延限)
第9條
關鍵字:九差/派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次口訣:派星遲回留=派大星很晚回樓)
第10條
關鍵字:核(准)=
核十核實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次口訣:准離差)
第11條
關鍵字:11休和尚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次口訣:公時早許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
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次口訣:休假機輪彈)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次口訣:911會考)

第12條
關鍵字:12婚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次口訣:婚假規令)

第13條
關鍵字:
13商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次口訣:商投股合額十限=傷頭骨盒兒時線)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次口訣:董監秘罰離定撤)

第14條
關鍵字:
14業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次口訣:除業依領=除葉衣領)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次口訣:依離免)

第14-1
關鍵字:
三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次口訣:三五董堅筋骨固)
 
第14-2
關鍵字:
利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次口訣:利酬服長前院)
 
第14-3
關鍵字:
教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次口訣:教機長)
 
第15條
關鍵字:
推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次口訣:推事說託)
第16條
關鍵字:
贈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次口訣:屬涉受辦贈)
第17條
關鍵字:
家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次口訣:行家利避=行家知道利弊得失)
第18條
關鍵字:
視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次口訣:視受招餽=十八禁=四腳獸招鬼)
第19條
關鍵字:
支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次口訣:要動支款)
第20條
關鍵字:
書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
或借給他人使用。
(次口訣:書善毀私借)
第21條
關鍵字:
左(工錢商官)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四、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次口訣:左工錢商官)
第22條
關鍵字:
違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次口訣:違情分觸罰)
第22-1
關鍵字:
金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次口訣:四二百萬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次口訣:犯收全追)
 
第23條
關鍵字:
知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次口訣:反知受懲)
第24條
關鍵字:
俸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次口訣: 俸公營適)
第25條
關鍵字:
布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次口訣:噁污抹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