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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人要記得愈多,才能記得更多---關於時間考點的口訣

口訣的妙用在於濃縮記憶體,而且可以透過故事來增加讀書的趣味
萬一以後你沒考上,還有機會成為小說家。(什麼鬼)


今天有讀者問道:

行銷策略4P有口訣嗎?

4P 產品product)、價格price)、通路place)與促銷 

所以版主大發慈悲,編了一個口訣口訣就是「產價通銷」
故事化就是:

地出來的格非常便宜
所以一推出通常都是售完畢

故為「產價通銷

也可以另外編一個故事

就是「產架通宵

生產就像是與鬼打架,會是通宵難眠
所以媽媽生小孩是很危險辛苦的
大家要懂得孝順
------------------------------
多編一個故事在原來的內容上也是很重要的

因為忘記一個,你還有另一個

二個故事來聯結一個口訣

通常會更記得住
因為這製造了一種雙重記憶


所以這又應驗了一個說法

人要記得愈多,才能記得更多
頭腦只會愈用愈好

-----------------以下是關於時間考點的口訣,讓大家明白口訣的妙用--------------


△行政法

關於期日的口訣

■管轄權公告  --日   口訣: 管公就是管仲,管仲曾經一飯三吐哺徵求賢

 
■管轄權爭議,日內行政機關應指定管轄機關,以免耽誤當事人權益
            --字訣: 管轄的轄這個字,車下有個字,遇到爭議,車子的

骨架就會掉出來,因此是日。(這是記憶術的內建密碼法)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迴避
  ①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這題使用故事口訣法---
   嫌犯珊珊來遲故申請證人迴避,因為他怕證人一五一十的把真相都說出來
       (33)                              (5) (10)

◎駁回與日要聯結,所以可以記成-駁=「伯父」或「午馬」=五馬爻
◎十日內適當處置= 適=十 (同音聯結法)

■行政法第五十條  遲誤期間之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

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回復原狀
 △口訣:想成五十元硬幣在魔術師手中被凹彎,然後又回復原狀,很厲害
   
□天災等原因消滅後日內= 聯想
 △口訣:①災難造成十分嚴重的傷害 或②十分火車站出現天災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口訣: 這裡我們使用字間密碼法,也就是原這個字最上面是個一,代表 

     年。


■第五十一條   (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

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

之,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一條: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口訣: 五一=五義=七瑕五義會為人民申張正義 (故事記憶法)

□未規定處理期間者,期間為二個月。
  ※這個字中間有個,所以可記個月(字中內建密碼記憶法)



■第 74 條   (寄存送達)

送達 ,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

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個月。

□口訣①: 太監會被去勢(74),被去勢後的小雞雞會保存寄回家,所以是
        寄存送達

□口訣②:不孝有,無後為大,所以小雞雞至少要保存三個月


■行政法 第 99 條   (告知錯誤之移送 )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

為之者,該機關應於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口訣: 久久(99)沒有收到來信,是不是寄錯機關了

□口訣:告知錯誤或送錯機關,可以有日的緩衝期,因為錯這個字裡面有
  個金,而金字的中間有個字,然後旁邊還有個



■第 81 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口訣: 81是881的縮寫,而881是再見的意思,
  因為再見了,所以不能親自送達,故要公示送達。

□新聞紙:
  ※口訣:二十日,因為新聞這個聞字有個耳,而耳與二同音(這樣聯想很好記

)
□於外國或境外送達不能依86條規定辦理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口訣:跑到國外的收信者,常常是溜走的,故為六(溜)十日。


補充: 第七十八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

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

理而無效者。



■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口訣①98=救爸=告發=所以要注意告知救濟期間錯誤的問題

 △口訣②未告知或告知救濟期間錯誤=自處分一年內可聲明不服
         救濟的這個字上面是一個,所以可記成一年(字中密碼記憶法)
         
        

■第 121 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

處分撤銷時起逾年者,亦同。

△口訣① 121,就是拔河,拔河就會需要經過並撤銷地上的標記才算勝利,

後要除刺才不會傷到手。

△口訣②撤銷補償請求權=銷償=撤銷與補償被二一添作五=所以分別是二年與

五年


■第 128 條   (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之要件與期間 )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

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年者,不得申請


△口訣①128 =遇惡霸=法官遇到加害者是惡霸就會覺得應該要依照申請人的訴

求,申請撤銷、癈止與變更處分。

△口訣②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個月內為之。(法定的法旁邊是三點水,所以

個月,以後看到這個字就不會忘了)

△口訣③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五年,不得申請--所以要三令五申。而且逾五

也是逾誤之同音。


■第 124 條   (授益處分廢止權之除斥期間 )

前條(授益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口訣:授益癈止中的這個字,中間有一個一,下面也有一個一,故為,  

     便是二年。


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答案就在問題裡--「曼陀羅內建密碼記憶法」


有一句名言:

「會問好的問題,答案就出現一半」

人生也是如此,懂得問自己好的問題,就會出現可以真正解決問題的思路,於是也就真正解決了問題。

面對國家考試亦是如此,國家考試最常考的,就是關於日期或數字類的法條

考生對這點最是討厭,因為從來沒有說明理由,例如
為什麼民法125條,一般時效的期間為15年,而126條的租金、利息、紅利是5年
然後旅店、客運、醫生的診療費,追討的時效則是2年。

這類的法條太多了,因此如果不透過比較特別的記憶法,還真的是記不太住

說穿了,考試其實就是在考如何整理資料的能力,還有如何看懂並記住這些資料的能力


因此今天我們來介紹,如何從題目來聯結答案

例如以民法125條為例,我們只要看到125,就記第一個數字1與最後一個數字5,這樣我們永
遠不會把127條記成15年,而把125條記成2年,說起來也奇怪,通常數字年限都是由小到大
開始編,民法的時效卻是從數字較大的15年編到數字較小的2年,真是奇哉怪哉。

接下來的民法126條
租金、利息的時效,此時大家可以記,租金與利息的旁邊都有一個禾字旁的部首,而這個
禾字有幾劃呢? 沒錯,就是五劃,所以大家以後看到利息就可以透過索引的方式想到是5年

再來民法127條的旅費運費租動產醫師律師技術員商人的代價請求權等等,就可以記成
127-125=2,也就是兩年。

而這題的記憶法其實也可以記成依「二」期,也就是依「二年」為期。

國家考試會考很多這種需要死記的東西,因此不使用一些記憶術是很難記的,不過記憶
術也會有特定的問題,例如若使用羅馬房法來記一些規則與順序,到後來會發現房間不
夠用,而如果使用心智圖法,則是到後來會發現很多圖型在腦海裡都重疊了。

質此之故,透過不同的記憶法來處理不同型式的題目,才會是正解。

口訣王曼陀羅內建密碼記憶法,會在問題中找出可以幫助索引出答案的線索,這樣以後
考生看到考題便形同看到答案,有點那種考卷發下來,後面題目的答案居然出現在前面題
目的問題中這種感覺。

這樣的好機會,不把握嗎?

這樣說大家可能還不清楚,我們再舉例說明

■管轄權告  --日   口訣: 管公就是管仲,管仲曾經一飯三吐哺徵求賢

人,另外古代有所謂的三公,因此看到也可以想到
 
管轄權爭議,日內行政機關應指定管轄機關,以免耽誤當事人權益
            口訣: 管轄的這個字,車下有個字,遇到議,車子的
                     骨架就會掉出來,因此是十日。注意看,大家會發現
                     這個字中間就有一個字,因此記成日也就理所當
                     然的了。


附帶一提,我們人生未來的答案,其實也就藏在我們的過去當中,而一個人如果可以真正
靜下心來省思過去,確實就會發現自己的前因後果,歷世因緣,對於未來的方向,也就
清楚明白了。這便是,永言配命,自求多福--永遠配合著上天的明命與自己內心深處察覺
應當要去做的責任與使命,便可得到最真正的幸福。








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國家考試背書秘技--填字遊戲之口訣背法


大家突然看到這張照片可能會覺得很奇怪
感覺好像是天書
沒錯,這就是天書
因為它把民法總則的前150條法條,濃縮成150個字
進而轉換成可以以簡馭繁的口訣

而且每行五個字,每五行一個題組的編輯方式,也
最符合記憶心理學的法則

人腦短期記憶有所謂「七的正負二」法則,也即是人腦短期內只能記憶5至9個項目的內容
,一旦超過9個,基本上就記不太住了,必需透過不斷的複誦才能將記憶hold住。

而這種五言絕句式的口訣編輯方法,可以讓考生除了不易將口訣關鍵字忘記以外
還有以下優點:
①一個法條題組25個字,因此背熟25個字就能掌握25個法條的重點精神
②每一首法條詩有強烈的內在鏈結關係,就不用害怕背了民法23條卻記成刑法23條
   會將法條背混搞混是每個法科考生的惡夢啊。
③利用填字遊戲將法條彼此間的邏輯與順序關係建構並分離出來
④每首法條詩都可以各別轉化成圖型與故事,增加法條的故事性與右腦聯想效果

以本圖為例,我們有時候背法條詩,整句五個字可能都記得,但句與句之間的順序
卻也常常搞錯,例如可能把〔規慣簽文數〕 的第一句,背到第五句的「代國選癈律」
一句錯,句句錯,那考試結果將會非常恐怖

因此, 填字遊戲的設定便可處理原先法條詩只有橫向記憶聯結卻無直向記憶聯結的
缺點,例如第26條的召與第31條的記,可以記成名詞「召妓」,此時我們在考試時
只要想到召妓就不會忘記第31條的法條句與第26條的法條句順序了。

這真的偉大的發明,我想,聰明的考生,一點就通。

我試過各種背法條的方法中,這樣的方法既有趣又實用,而且完全利用了口訣的
優點,實在是太厲害了,我怎麼會這麼聰明, 發明這麼好用的背書秘技呢?(疑?)

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公務員服務法 口訣




口訣王  公務員服務法口訣


公務員服務法共二十五條

連續字口訣與故事邏輯如下: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相情願的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業,結業的業務都會著接下來,而且會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四支有超多電子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遇且有碌的紅

重覆唸三次,印象更深刻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相情願的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業,結業的業務都會著接下來,而且會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四支有超多電子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遇且有碌的紅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相情願的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業,結業的業務都會著接下來,而且會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四支有超多電子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遇且有碌的紅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相情願的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業,結業的業務都會著接下來,而且會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四支有超多電子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遇且有碌的紅


l    
口訣
法條本文
1
關鍵字:一生一
公務員應恪守言,心努力,依律命令所定,行其職務。
(次口訣:誓忠法執)
2
關鍵字:()
長官就其督範圍以內所發令,官有服從之義務。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見,得隨時陳
(次口訣:監屬但意述=煎鼠蛋藝術)
3
關鍵字:
上梁山
公務員對於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時所發命令,以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次口訣:兩上同主)
4
關鍵字:
=保釋(4)
公務員有絕對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漏,退職後亦同。(次口訣:保機洩退=寶機械腿)
公務員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義,任意表有關職務之
(次口訣:未名發話=為民發話)

5
關鍵字:五成-
公務員應實清廉,慎勤勉,不得有恣貪惰,侈放蕩,及冶賭博
,吸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小口訣:城井嬌奢油)=具像物比較容易記憶
6
關鍵字:
公務員不得假權力,以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於人。(小口訣:借圖利害)

7
關鍵字:-
執實避推
公務員執行職,應力求切,不得畏難規,互相諉,或無故稽
(次口訣:務實避推延)
8
關鍵字:=
豬八戒
豬八接
公務員奉任狀後,除期外,應於個月內就職。但具有當事由,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
(次口訣:接程一正經延限)
9
關鍵字:/
公務員奉派出,至遲應於一期內出發,不得藉故延,或私自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
(次口訣:派星遲回留=派大星很晚回樓)
10
關鍵字:()=
核十核實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不得擅職守,其出者亦同。
(次口訣:准離差)
11
關鍵字:11和尚
公務員辦,應依法定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可者
,不在此(次口訣:公時早許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息,作為例。業務性質特殊之關,得以
或其他性方式行之。(次口訣:休假機輪彈)
前項規定自民國十年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試院定之
(次口訣:911會考)

12
關鍵字:12
公務員除因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
公務員請假則,以命定之。
(次口訣:婚假規令)

13
關鍵字:
13
公務員不得經營業或投機事業。但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東,兩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者,不在此(次口訣:商投股合額十限=傷頭骨盒兒時線)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事或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規定者,依其規定。其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者,應先予職。
(次口訣:董監秘罰離定撤)

14
關鍵字:
14
公務員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務。其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公費。(次口訣:除業依領=除葉衣領)
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兼。
(次口訣:依離免)

14-1
關鍵字: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事、察人、理、執行業務之東或問。
(次口訣:三五董堅筋骨固)
 
14-2
關鍵字: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者,應經
機關許可。機關首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項許可辦法,由考試定之。
(次口訣:利酬服長前院)
 
14-3
關鍵字:
公務員兼任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關許可。機關首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次口訣:教機長)
 
15
關鍵字: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件,有所關或請
(次口訣:推事說託)
16
關鍵字:
  公務員有隸關係者,無論及職務與否,不得贈財物。
公務員於所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
(次口訣:屬涉受辦贈)
17
關鍵字:
公務員執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族之害事件,應行迴
(次口訣:行家利避=行家知道利弊得失)
18
關鍵字:
公務員不得利用察調查等機會,接地方官民之待或贈。
(次口訣:視受招餽=十八禁=四腳獸招鬼)
19
關鍵字: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不得用公物或用公
(次口訣:要動支款)
20
關鍵字: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財物,應盡良保管之責,不得損變換
給他人使用。
(次口訣:書善毀私借)
21
關鍵字:
(工錢商官)
公務員對於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號。
四、受有署補助費者。
(次口訣:左工錢商官)
22
關鍵字:
公務員有反本法者,應按節輕重,別予以懲處,其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
(次口訣:違情分觸罰)
22-1
關鍵字: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條之一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次口訣:四二百萬金)
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之。如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徵其價
額。(次口訣:犯收全追)
 
23
關鍵字:
公務員有違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次口訣:反知受懲)
24
關鍵字:
本法於受有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
之。(次口訣: 俸公營適)
25
關鍵字:
本法自公日施行。(次口訣:噁污抹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