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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公務員服務法 口訣




口訣王  公務員服務法口訣


公務員服務法共二十五條

連續字口訣與故事邏輯如下: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相情願的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業,結業的業務都會著接下來,而且會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四支有超多電子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遇且有碌的紅

重覆唸三次,印象更深刻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相情願的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業,結業的業務都會著接下來,而且會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四支有超多電子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遇且有碌的紅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相情願的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業,結業的業務都會著接下來,而且會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四支有超多電子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遇且有碌的紅

誓命兩保誠=聯想成保誠人壽,所以職業是險業務員,必需以誓命相情願的
借務接差准=聯想成郵差,郵差的才能就是借物接差都很
休婚商兼推=聯想成律師,律師對於業,結業的業務都會著接下來,而且會
贈家視支書=聯想成文學家,因此會四支有超多電子的隨身碟
左違知俸布=聯想成棋手,因為漫畫棋靈王裡面的佐為,是一個被幕府將軍遇且有碌的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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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
法條本文
1
關鍵字:一生一
公務員應恪守言,心努力,依律命令所定,行其職務。
(次口訣:誓忠法執)
2
關鍵字:()
長官就其督範圍以內所發令,官有服從之義務。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見,得隨時陳
(次口訣:監屬但意述=煎鼠蛋藝術)
3
關鍵字:
上梁山
公務員對於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時所發命令,以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次口訣:兩上同主)
4
關鍵字:
=保釋(4)
公務員有絕對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漏,退職後亦同。(次口訣:保機洩退=寶機械腿)
公務員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義,任意表有關職務之
(次口訣:未名發話=為民發話)

5
關鍵字:五成-
公務員應實清廉,慎勤勉,不得有恣貪惰,侈放蕩,及冶賭博
,吸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小口訣:城井嬌奢油)=具像物比較容易記憶
6
關鍵字:
公務員不得假權力,以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於人。(小口訣:借圖利害)

7
關鍵字:-
執實避推
公務員執行職,應力求切,不得畏難規,互相諉,或無故稽
(次口訣:務實避推延)
8
關鍵字:=
豬八戒
豬八接
公務員奉任狀後,除期外,應於個月內就職。但具有當事由,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
(次口訣:接程一正經延限)
9
關鍵字:/
公務員奉派出,至遲應於一期內出發,不得藉故延,或私自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
(次口訣:派星遲回留=派大星很晚回樓)
10
關鍵字:()=
核十核實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不得擅職守,其出者亦同。
(次口訣:准離差)
11
關鍵字:11和尚
公務員辦,應依法定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可者
,不在此(次口訣:公時早許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息,作為例。業務性質特殊之關,得以
或其他性方式行之。(次口訣:休假機輪彈)
前項規定自民國十年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試院定之
(次口訣:911會考)

12
關鍵字:12
公務員除因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
公務員請假則,以命定之。
(次口訣:婚假規令)

13
關鍵字:
13
公務員不得經營業或投機事業。但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東,兩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者,不在此(次口訣:商投股合額十限=傷頭骨盒兒時線)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事或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規定者,依其規定。其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者,應先予職。
(次口訣:董監秘罰離定撤)

14
關鍵字:
14
公務員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務。其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公費。(次口訣:除業依領=除葉衣領)
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兼。
(次口訣:依離免)

14-1
關鍵字: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事、察人、理、執行業務之東或問。
(次口訣:三五董堅筋骨固)
 
14-2
關鍵字: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者,應經
機關許可。機關首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項許可辦法,由考試定之。
(次口訣:利酬服長前院)
 
14-3
關鍵字:
公務員兼任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關許可。機關首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次口訣:教機長)
 
15
關鍵字: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件,有所關或請
(次口訣:推事說託)
16
關鍵字:
  公務員有隸關係者,無論及職務與否,不得贈財物。
公務員於所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
(次口訣:屬涉受辦贈)
17
關鍵字:
公務員執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族之害事件,應行迴
(次口訣:行家利避=行家知道利弊得失)
18
關鍵字:
公務員不得利用察調查等機會,接地方官民之待或贈。
(次口訣:視受招餽=十八禁=四腳獸招鬼)
19
關鍵字: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不得用公物或用公
(次口訣:要動支款)
20
關鍵字: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財物,應盡良保管之責,不得損變換
給他人使用。
(次口訣:書善毀私借)
21
關鍵字:
(工錢商官)
公務員對於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程者。
二、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莊。
三、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號。
四、受有署補助費者。
(次口訣:左工錢商官)
22
關鍵字:
公務員有反本法者,應按節輕重,別予以懲處,其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
(次口訣:違情分觸罰)
22-1
關鍵字: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條之一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次口訣:四二百萬金)
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之。如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徵其價
額。(次口訣:犯收全追)
 
23
關鍵字:
公務員有違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次口訣:反知受懲)
24
關鍵字:
本法於受有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
之。(次口訣: 俸公營適)
25
關鍵字:
本法自公日施行。(次口訣:噁污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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