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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人要記得愈多,才能記得更多---關於時間考點的口訣

口訣的妙用在於濃縮記憶體,而且可以透過故事來增加讀書的趣味
萬一以後你沒考上,還有機會成為小說家。(什麼鬼)


今天有讀者問道:

行銷策略4P有口訣嗎?

4P 產品product)、價格price)、通路place)與促銷 

所以版主大發慈悲,編了一個口訣口訣就是「產價通銷」
故事化就是:

地出來的格非常便宜
所以一推出通常都是售完畢

故為「產價通銷

也可以另外編一個故事

就是「產架通宵

生產就像是與鬼打架,會是通宵難眠
所以媽媽生小孩是很危險辛苦的
大家要懂得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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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編一個故事在原來的內容上也是很重要的

因為忘記一個,你還有另一個

二個故事來聯結一個口訣

通常會更記得住
因為這製造了一種雙重記憶


所以這又應驗了一個說法

人要記得愈多,才能記得更多
頭腦只會愈用愈好

-----------------以下是關於時間考點的口訣,讓大家明白口訣的妙用--------------


△行政法

關於期日的口訣

■管轄權公告  --日   口訣: 管公就是管仲,管仲曾經一飯三吐哺徵求賢

 
■管轄權爭議,日內行政機關應指定管轄機關,以免耽誤當事人權益
            --字訣: 管轄的轄這個字,車下有個字,遇到爭議,車子的

骨架就會掉出來,因此是日。(這是記憶術的內建密碼法)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迴避
  ①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這題使用故事口訣法---
   嫌犯珊珊來遲故申請證人迴避,因為他怕證人一五一十的把真相都說出來
       (33)                              (5) (10)

◎駁回與日要聯結,所以可以記成-駁=「伯父」或「午馬」=五馬爻
◎十日內適當處置= 適=十 (同音聯結法)

■行政法第五十條  遲誤期間之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

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回復原狀
 △口訣:想成五十元硬幣在魔術師手中被凹彎,然後又回復原狀,很厲害
   
□天災等原因消滅後日內= 聯想
 △口訣:①災難造成十分嚴重的傷害 或②十分火車站出現天災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口訣: 這裡我們使用字間密碼法,也就是原這個字最上面是個一,代表 

     年。


■第五十一條   (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

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

之,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一條: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口訣: 五一=五義=七瑕五義會為人民申張正義 (故事記憶法)

□未規定處理期間者,期間為二個月。
  ※這個字中間有個,所以可記個月(字中內建密碼記憶法)



■第 74 條   (寄存送達)

送達 ,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

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個月。

□口訣①: 太監會被去勢(74),被去勢後的小雞雞會保存寄回家,所以是
        寄存送達

□口訣②:不孝有,無後為大,所以小雞雞至少要保存三個月


■行政法 第 99 條   (告知錯誤之移送 )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

為之者,該機關應於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口訣: 久久(99)沒有收到來信,是不是寄錯機關了

□口訣:告知錯誤或送錯機關,可以有日的緩衝期,因為錯這個字裡面有
  個金,而金字的中間有個字,然後旁邊還有個



■第 81 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口訣: 81是881的縮寫,而881是再見的意思,
  因為再見了,所以不能親自送達,故要公示送達。

□新聞紙:
  ※口訣:二十日,因為新聞這個聞字有個耳,而耳與二同音(這樣聯想很好記

)
□於外國或境外送達不能依86條規定辦理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口訣:跑到國外的收信者,常常是溜走的,故為六(溜)十日。


補充: 第七十八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

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

理而無效者。



■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口訣①98=救爸=告發=所以要注意告知救濟期間錯誤的問題

 △口訣②未告知或告知救濟期間錯誤=自處分一年內可聲明不服
         救濟的這個字上面是一個,所以可記成一年(字中密碼記憶法)
         
        

■第 121 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

處分撤銷時起逾年者,亦同。

△口訣① 121,就是拔河,拔河就會需要經過並撤銷地上的標記才算勝利,

後要除刺才不會傷到手。

△口訣②撤銷補償請求權=銷償=撤銷與補償被二一添作五=所以分別是二年與

五年


■第 128 條   (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之要件與期間 )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

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年者,不得申請


△口訣①128 =遇惡霸=法官遇到加害者是惡霸就會覺得應該要依照申請人的訴

求,申請撤銷、癈止與變更處分。

△口訣②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個月內為之。(法定的法旁邊是三點水,所以

個月,以後看到這個字就不會忘了)

△口訣③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五年,不得申請--所以要三令五申。而且逾五

也是逾誤之同音。


■第 124 條   (授益處分廢止權之除斥期間 )

前條(授益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口訣:授益癈止中的這個字,中間有一個一,下面也有一個一,故為,  

     便是二年。